职能
(一)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,在中央统一规则和省、市指导下,按照地方金融监管机制,履行权限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。联系协调市金融监管局配合建立信息共享、风险处置、业务发展等协作机制,做好监管联动工作。
(二)全面掌握金融业发展情况,研究分析全区金融形势和重大问题,提出促进和加强金融业发展的建议;按照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,协调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。
(三)协调、配合市金融监管局依法加强地方金融监管,整顿和规范金融市场秩序。协调做好金融工作涉及地方政府配合的相关事项。
(四)协调推进金融服务民生、金融人才队伍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。
(五)协调推动、培育推荐企业挂牌上市。
(六)负责权限内地方金融组织设立、变更、撤销及备案管理等相关工作。
(七)承担我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。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金融活动有关工作。
(八)协调组织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工作;协调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非法金融案件的调查、处置工作。
(九)承担区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。
(十)承办区委、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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